萧山区法院刘某某绑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分享到:

一审法院查明
2016年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事先预谋,将被害人汪某某骗至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文源社区某户某室租房内,采用持刀威胁、绳子捆绑等手段,将被害人绑架,并通过电话向被害人汪某某丈夫于某某勒索人民币10万元,因于某某报警、被害人汪某某自救逃脱等原因未实际取得。刘某某另外当场劫得被害人身上的人民币1000余元、价值1329元的步步高牌Y35手机1只及农业银行卡、身份证各1张等物。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从被害人汪某某处逼问所得的银行卡密码,持劫得的农业银行卡取款4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追回赃款1400元及农业银行卡、身份证各1张,上述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汪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件概述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的绑架犯罪应认定为情节较轻。同时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涉案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