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吴某某绑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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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2年10月18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经预谋,携带折叠刀、绳子、胶带纸、布条等作案工具,驾驶浙A×××××号出租车尾随被害人郭某驾驶的浙A×××××号轿车至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庙东路,趁机进入被害人郭某的车内,并采用捂嘴、持刀胁迫、捆绑手脚等手段控制住被害人,后驾驶被害人车辆劫持被害人至新天路路边等处,并以杀害被害人相某,让被害人电话联系亲友,让被害人亲友在当天天亮之前交付其人民币10万元。在被害人郭某及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被害人亲友联系赎金未果后,被告人吴某某劫得被害人钱包内人民币98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850元并发还被害人郭某。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布条1块、折叠刀1把、绳子3根。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供述犯罪动机系赌博欠债,并在公安机关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讯问下,交代了赌博地点、赌博形式等,后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
辩护思路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唯辩称其有检举揭发赌场的立功表现。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吴某某有检举揭发赌场的立功表现;2)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放弃绑架犯罪,系犯罪中止;3)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另申请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法医学精神病鉴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吴某某所有的供犯罪使用的布条一块、折叠刀一把、绳子三根,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
三、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