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法院绑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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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5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XX经预谋,在其居住的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某小区内准备了口罩、胶带纸等作案工具,意欲绑架住在同一小区的朋友被害人王某1并向其父母勒索钱财。后被告人XX以拿水果为由,将被害人王某1骗至景观楼8号楼,并将王某1挟持至该楼地下室,用口罩、胶带纸对其进行堵嘴、捆绑,在拿走被害人王某1的手机并获取密码后,被告人XX离开现场。后被害人王某1自行挣脱胶带纸并跑至小区物业办公室求救。
2015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XX在其父亲陪同下到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XX自动投案,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XX在庭审中的供述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XX的辩护人有关被告人XX自动投案,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X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