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王某持有、使用假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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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4组**号被害人彭某经营的电动车店、杭州市江干区丁桥街道**路623号被害人刘某的****餐饮店、余杭区东湖街道**路被害单位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店)内各使用编号均为Z2N2321847的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1张。同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乔司派出所民警在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从被告人王某处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编号均为Z2N2321847的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39张,面值3900元。经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乔司支行认定,该42张人民币均为假币。案发后,前述假币均已被收缴。
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系初犯,恳请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的刑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彭某人民币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一百元、退赔被害单位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