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张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2
分享到:

案件概述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中午,在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与明石路岔口中间隔离带处,以换零钱为由,用百元面额假币3张(编号均为E95P047305)调换了被害人柳某的现金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张某某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百元面额的人民币80张(编号均为E95P047305)。经鉴定上述83张人民币均为假币。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假币的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百元面值假币83张,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300元,从暂扣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人民币5576元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