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郭某1、孙某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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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1、2012年7月22日上午,被告人郭某1至本市拱墅区先圣桥71号,按事先约定以赊账形式和10元真币买一张百元面额假币的价格,向被告人孙某出售百元面额假币共计4万元。同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本市汽车北站附近,以赊账形式和12元真币买一张百元面额假币的价格,向被告人钱某交付百元面额假币共计3万元。当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嫌假币质量太差,遂退还给被告人孙某1万元,并支付了对应的价款2300元真币。后被告人钱某因遇见城管,遂将另外4000元藏匿于孙某的三轮车上。之后,被告人钱某又在本市莫干山路谢家河头路口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沈某百元面额假币共计5000元。
2、2012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郭某事先电话联系好,在本市好运路东吴路口东南角的风雅乐府广告牌前,以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郭某1购买了百元面额假币共计4万元,并立即前往该路口西南角的好运商业大厦门口,以4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彭某出售了上述4万元假币。当天13时许,被告人彭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宋某,假币到货了。被告人宋某在本市莫干山路南向北的花园岗公交站台附近,向被告人彭某购买了上述4万元假币,支付了5200元,并于16时许在花园岗街路口的红绿灯处支付了剩余的400元。
被告人宋某在购得假币后,立刻将上述4万元假币藏匿于自己暂住处,并准备予以出售。随后被告人宋某在188路公交车汽车北站终点站处附近遇见江苏人“胖子”,商定好以14元真币购买一张百元面额假币的价格向其出售假币5000元。被告人宋某打电话给自己在家中的妻子、被告人杨某,让其送50张百元面额假币。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宋某在进行假币交易,仍将家中50张百元面额假币送至188路公交车汽车北站终点站,交给被告人宋某。后被告人宋某又称将3万元假币卖给两江苏人。
3、2012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先以赊账形式从被告人钱某处获取百元面额的假币,采用掉包的方式从他人处骗取百元面额的真币,并从骗得的每百元真币中支付25元给被告人钱某,作为购买假币的费用。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陈某共计向被告人钱某购买百元面额假币共计4000余元。
4、2012年2月底,被告人戈某从他人处获得了10元面额的假币共计4万元,藏匿于自己的暂住处,供自己使用。
2012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宋某在本市莫干山路谢家河头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戈某出售百元面额假币共计4000元。
5、2012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以赊账形式和16元真币买一张百元面额假币的价格,向被告人宋某购买了百元面额假币共计2000元,其中17张假币已被使用,另外三张已归还被告人宋某。
6、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钱某在本市莫干山路谢家河头巷子口,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百元面额假币共计5000元。被告人王某将其中的百元面额假币31张予以出售、使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某1及其暂住处查扣了假币共计4540元,真币13000元;从被告人孙某及其暂住处查扣了假币25275元(其中百元面额251张);从被告人钱某及其暂住处查扣了假币11000元;从被告人宋某及其暂住处查扣了假币5120元,真币2250元;从被告人戈某及其暂住处查扣了10元面额的假币3736张,百元面额假币34张,假币共计40760元;从被告人王某暂住处查扣了假币1900元;从被告人沈某及其暂住处查扣了假币5360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1出售假币80000元,尚未出售的假币4540元;被告人孙某购买、出售假币40000元,尚未出售的假币1275元;被告人郭某购买、出售假币40000元;被告人彭某购买、出售假币40000元;被告人宋某购买、出售假币46000元;被告人钱某购买、出售假币29000元;被告人沈某购买假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购买假币4000元;被告人戈某购买假币4000元,持有假币37360元;被告人王某购买假币7000元;被告人杨某出售假币50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郭某、彭某、钱某、戈某、王某、沈某、陈某、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郭某1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某1处扣押的真币应该从出售假币的数额中扣除。
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提出郭某系偶犯,非法获利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提出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1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宋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被告人孙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被告人戈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五、被告人郭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六、被告人彭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七、被告人钱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八、被告人王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九、被告人沈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十、被告人陈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十一、被告人杨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