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程某购买假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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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程某通过陈运山(已判刑)获知杭州有假币出售,便于次日赶至杭州。12月3日中午,被告人程某在杭州汽车北站附近的某饭店内,以人民币17元购买假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宋虎安(已判刑)购买面额为3万元的假人民币,共计支付人民币5100元。当日17时许,携带假币29万余元的宋虎安被公安民警抓获,17时许,公安民警在凯达饭店将等候收取假币的陈运山和被告人程某抓获。被告人程某未如实供述购买假币事实,公安机关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程某购买假币,将其释放。
2010年4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至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向宋虎安购买假币的事实。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未遂、系自首、主观恶意较小,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