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张某1盗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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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1、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1溜门进入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汽车修理厂,窃得被害人徐某1存放于办公室抽屉内的人民币66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36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徐某1。
2、同年1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1再次溜门进入上述修理厂内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打算离开时被当场抓获。
3、同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1进入杭州市余杭区**农贸市场,窃得被害人刘某放置在摊位抽屉内的人民币150余元。
4、同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1再次进入上述农贸市场,窃得被害人李某1放置在摊位泡沫箱内的人民币100余元。
5、同年4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1到杭州市余杭区政府大院内党群办服务中心,从被害单位杭州**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径山镇营业厅柜台的抽屉内窃得人民币560余元。
6、同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1到上述服务中心,从被害单位杭州**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径山镇营业厅柜台的抽屉内窃得人民币11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主动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1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2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张某1获得了被害人徐某1的谅解。
经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1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1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获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等,恳请对被告人张某1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1退赔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二千三百六十四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一百元,退赔被害单位杭州**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径山镇营业厅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