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姜某某盗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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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某某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被害人孔某1家中,窃得现金300元。
2.201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被害人孔某1家院内,窃得孔某1放在电动自行车座椅下的月饼1筒。
3.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上,采用拉车门的方式欲对杨某的面包车实施盗窃,后被发现而未得逞。
4.201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某某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被害人孔某1家中欲实施盗窃,后被孔某1发现而未得逞。
5.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被害人潘某家中,窃得现金100元。
6.2019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姜某某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被害人叶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7.2019年2月14日晚至15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被害人丁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辩护思路
被告人姜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部分盗窃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姜某某退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