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朱某某盗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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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1月29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尚鼎水府三楼休息大厅内,通过扒窃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戚某放置在旁边柜台上一部价值1249元的黑色华为手机1只和手机套内放置的现金95元。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现金95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系普通的盗窃行为,并非扒窃,故不构成犯罪;若法庭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有罪,则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