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钱某某盗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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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钱某某至小米店内盗窃米家声波电动牙刷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元)。
同年8月5日,被告人钱某某至上述小米店内盗窃小米随身蓝牙音响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元)。
同年9月27日,被告人钱某某又至上述店内盗窃米家电动剃须刀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元)。
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钱某某再次至小米店内盗窃小米手环3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元)。
综上,被告人钱某某共盗窃四次,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66元。2019年1月4日,民警在被告人的暂住地本市拱墅区和苑22幢2单元302室将其抓获。后被告人钱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3、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单位谅解。4、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