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燕某某盗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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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燕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附近,以老虎钳剪断充电桩锁扣的方式,窃得充电桩内的硬币共计人民币800余元。
2018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燕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附近,以相同的方式,窃得充电桩内的硬币共计人民币600余元。
2018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燕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附近,以相同的方式,窃得充电桩内的硬币共计人民币760余元。
上述硬币共计人民币2160余元。
案发后,发还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532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燕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燕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形成的起因和目的较为特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尚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628元,责令被告人燕某某退赔给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