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陈某1盗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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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1到杭州市余杭区,窃得室内装修所用旧电线、水泥若干。
2.同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1到本市余杭区,窃得室内装修所用旧电线若干。
3.同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1到本市余杭区,窃得室内装修所用旧电线若干。
4.同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1到本市余杭区,窃得室内装修所用新电线5捆。
5.同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1到本市余杭区,窃得室内装修所用新、旧电线若干。
6.同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1到本市余杭区,窃得室内装修所用新、旧电线若干。
案发后,被告人已由亲属代为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1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1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