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李某某非法拘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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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2年6月10日,胡某(已判决)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孙某(另案处理),由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刘某(已处理)并召集吴某(附带民事诉讼已判决)等人,随后由被告人李某某带领,由刘某、吴某两人分别驾驶两辆小轿车(其中一辆系胡某使用的奥迪Q7轿车),车上载有刘某联系的其他人员,从浙江省温州市赶到杭州市下城区温某至尊豪廷大酒店附近等候。
被害人张某1于2012年6月10日下午从上海市赶至浙江省杭州市,入住杭州市上城区维多利亚丽嘉酒店。之后,胡某前往被害人张某1住处以桑拿等为名将被害人张某1带至温某至尊豪廷大酒店。当晚7时许,胡某将被害人张某1骗上事先安排的由吴某驾驶的胡某的奥迪Q7轿车。胡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也坐上该车并控制住被害人张某1,剥夺其人身自由,将被害人张某1带离杭州市。当晚途径台州住宿,次日继续由吴某驾车,由胡某、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控制被害人张某1并将其带至温州市关押,随后吴某离开。
同年6月11日至8月31日期间,胡某指使张某3、金某1、傅某(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在温州市永嘉县等地寻找住宅关押被害人张某1,并先后指使张某3、金某1、傅某等人纠集曾某、陈某2貌、马某、金某2、李某2(五人均已判决)等人在上述地点分批对被害人张某1进行看管。此后,胡某多次前往上述不同关押地点向被害人张某1索债,并联系被害人张某1亲友汇款。因被害人张某1的亲友未完全按照胡某要求的金额及期限汇款,胡某多次威胁、殴打被害人张某1,并指使看管人员用手铐拷锁被害人张某1、用铁笼关押被害人张某1。截至2012年8月15日,胡某共计向被害人张某1的亲友索得人民币6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在温州市永嘉县关押被害人张某1约5至6天时间,并多次陪同胡某前往上述不同关押地点。
2012年8月31日晚,胡某伙同张某3、金某1等人,将被害人张某1关入铁笼沉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滩坑水库予以杀害。
2012年8月16日12时,被告人李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朔门大厦被民警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2018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四川省泸州市维多利亚一期东门附近再次被民警抓获。
辩护思路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是找胡某要债的,只参与了押运的过程,未参与看管、关押等行为。
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李某某仅应针对2012年6月10日晚至2012年6月11日上午将被害人张某1押运到温州的过程承担责任,对于指控“参与在温州市永嘉县关押被害人张某1约5至6天时间,并多次陪同胡某前往上述不同关押地点”的事实认为证据不足。2.被告人李某某属于从犯。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胡某有预谋,在胡某将张某1骗上车开往温州之前,被告人李某某并不知情,其属于被动拖入本案。3.被告人李某某卷入本案,系因胡某欠李某某巨额款项。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胡某非法拘禁被害人后应当出于讨来钱后还给自己的侥幸心理等。综上,请求考虑有争议的事实按照疑罪从无角度来认定并进行量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