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丁某某非法拘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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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因曹某某(另案处理)与任某某有过节,2015年8月29日凌晨,曹某某纠集被告人丁某某等人,在杭州市下城区颜三路某宾馆附近伺机报复任某某。当日3时许,被害人任某某驾驶浙X××大众迈腾轿车沿颜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新路路口附近时,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浙X××宝马越野车擦碰任某某驾驶的车辆,并将任某某逼停,后曹某某等人持棍棒、刀具等打砸任某某驾驶的车辆(维修费合计人民币7000元),殴打、砍刺任某某头部、手部等(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而后,曹某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任某某带至浙X××宝马越野车内,由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浙X××宝马越野车离开现场。当日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等人驾车将被害人任某某强行带至杭州市西湖区留泗路附近,并将任某某丢弃。期间,曹某某等人在车内对被害人任某某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并强迫任某某出具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借条1张。
同年9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因被告人丁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在杭州市西溪医院就诊,于2015年8月29日至9月2日住院。经治疗,共计花用医疗费13638.2元,并造成汽车修理费7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辩护思路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当庭表示无异议,但辩称其是不小心碰擦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车辆,看到其他人砸车其没有动手,在车上其不知道其他人有没有殴打被害人。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丁某某系从犯,主观恶性不深,没有殴打、侮辱被害人,未因本案获取非法利益。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