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沈某某污染环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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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没有取得废机油收购、运输、处置的相关许可和资质,且明知蔡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等人开设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华联村的废机油收购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周边汽修店回收的废机油销售至蔡某等人开设的废机油收购点。至2015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累计销售的废机油数量共计41.975吨,非法获利人民币8200元。2015年3月26日,经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西湖区分局现场执法,在蔡某的收购点查扣到废矿物油为43.35吨、危废包装(主要为油桶)3.04吨、含油固废(主要为含油抹布和污泥)17.925吨。经认定,上述物品均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同案犯蔡某、刘某、张某、江某的供述,受理案件登记表、入库单、案件调查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监测报告、银行交易明细、送货数量明细、银行电子回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质量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思路
被告人沈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本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8200元向被告人沈某某追缴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