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法院王某某污染环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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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诸佳坞村袁家租赁土地用于铜料加工,期间将清洗铜料后的污水直接排入未进行硬化也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水坑内,污水通过回流水泵抽取循环使用,后于2017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查获。经对被告人王某某铜料加工点水坑内污水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污水中铜含量为1.25mg/L,锌含量为6.91mg/L,分别超出国家排放标准1.5倍和2.46倍。经对被告人王某某铜料加工点水坑附近土壤取样,均检测出含有重金属铜、锌等污染物。
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供述了上述事实,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对加工场地进行了整治,厂房及生产设施已经清除,并对场地进行复绿。
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加工场地进行了整治,拆除设施、场地复绿,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土坑循环利用污水,铜、锌物质含量较低,时间也较短,且认罪认罚,并进行整改,土地复绿,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