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唐某某污染环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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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租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华联村后村北41号民房及院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周边汽修店收购废矿物油后再予以出售。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蔡某(已判)等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废矿物油102.915吨出售给其。蔡某等人则利用从被告人唐某某等油贩处购买的废矿物油进行回收、过滤、转卖,共计处置废矿物油1717.145吨。
2015年3月26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西湖环境保护分局在被告人唐某某的租处查获未经处理的废矿物油约2.43吨、危废包装1.56吨、油水混合物0.6吨,并对排放的油水混合物进行提取,经鉴定,属于废矿物油,并检出石油类物质含量为389mg/L,超过国家标准77.8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编号为HW08,应认定为有毒物质。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蔡某、叶某的供述,证人陆某、莘某1、吴某、胡某、文某、高某、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进库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监测报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思路
被告人唐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系从犯、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油桶、账本、送货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