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杭州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某某、虞某某、黎某某污染环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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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被告单位杭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朱某某为公司生产需要,违反国家规定,伙同公司废水设备管理人员被告人虞某某指使被告人黎某某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本应循环使用的废水向外排放,被告人黎某某多次利用晚上的时间,通过雨污管道将未经处理的喷淋废水、冲洗废水进行非法排放。2015年4月27日晚,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池排泥管中间断开连接一根临时软管,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软管流入草坪的地下管道排出厂外;经监测,该公司所排废水中含有锌、铬、镍等重金属,其中软管排放口锌超标5倍、厂门口排放口锌超标4.77倍。
被告人朱某某、虞某某、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刑事案件。
辩护思路
被告单位杭州xx公司诉讼代表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朱某某、虞某某、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悔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朱某某有立功表现;3.被告单位所排废水的超标排放程度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杭州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三、被告人虞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四、被告人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五、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的犯罪用工具水泵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