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公司因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而被判处刑罚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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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因杭州富阳B水务有限公司(某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深度处理工程建设用地与东洲大桥公路延伸段重叠,以及筹建时未设计建设去除氨氮和总氮工艺,致使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浓度)排放无法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1月24日,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其停产整治。当地政府召集杭州富阳B水务有限公司及相关排污企业协商,要求各企业关停生化或停止排放生化水,COD指标小于800mg/L,氨氮指标小于8mg/L,否则关停或改进工艺。2017年2月底至3月8日间,被告单位杭州A纸业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为使公司污水排放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含量达到杭州富阳B水务有限公司某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指标,由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楼某(已判刑)提议、总经理孙某(已判刑)决定、制浆车间主任杨某(已判刑)具体实施,铺设水管通过消防水泵抽取富春江江水,在污水排放至标排口前通过江水稀释后排放,致使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李某1、李某2、喻某(均已判刑)作为具体进行污水处理操作的员工,对清水稀释进行看管并定期向杨某汇报检测数据。2017年3月8日,被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富阳区环境保护局联合查处。
经监测,被告单位杭州A纸业有限公司排放的未经稀释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4220mg/L、氨氮含量为22mg/L,经江水稀释后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57mg/L、氨氮含量为1.94mg/L。
被告单位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450000元至500000元罚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A纸业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单位杭州A纸业有限公司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单位杭州A纸业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等,依法确定其刑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杭州A纸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