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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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5月5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19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对xx石材与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石材货款148000元及相应利息,后程某某提出上诉。2017年11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浙01民终397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程某某在民事判决已生效、已经收悉判决书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30日将其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钱款除用于归还房产抵押外,剩余钱款并未用于执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并于2017年12月28日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2018年8月8日,xx石材申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民事判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查询,发现被告人程某某于民事判决生效后出售房产的情况,且已无履行能力,遂于2018年11月30日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决定对其拘留15日并已执行。
公安机关对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家属与xx石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xx石材申请,2018年12月19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辩护思路
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称其在民事案件二审后欲让代理人申请再审,故未向原告支付钱款;其出售房产系为了归还其他的债务,所得钱款亦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无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其愿意履行法院的判决,并非拒不执行。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卖房钱款系用于归还其他借款,该借款系为偿还与广发银行在其他法院案件的借款,且被告人在二审败诉后要求代理人申请再审,并已支付钱款,其主观上认为该纠纷没有最终结果,被告人并不具有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而且被告人已经与郑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在履行过程中,本案未达情节严重程度,被告人无履行能力,亦未隐藏、转移财产,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