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分享到:

案件概述
浙江某林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潘某1、潘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4日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14732号民事判决后,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民终930号判决,判决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房屋以及1层大厅,计租面积10500.62平方米房屋腾房;并在判决生效期十日内支付自2017年11月16日期至实际腾房之日止依计租面积10500.62平方米按1.072/天/平方米计算的租金和占有使用费等。
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明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930号判决生效后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浙江某林控股有限公司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8月29日向被告单位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2018年9月17日被告单位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日昕(系被告人黄某某的儿子)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书写执行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8年10月31日前腾房;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黄日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书写了执行承诺书,但仍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018年11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再次责令被告单位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腾房。直至案发,被告单位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仍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另,被告单位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自2018年7月25日至11月19日共有收入477524.07元,未先予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用于其它开支。
案发后,被告单位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完成腾房;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归还租金等费用共计501万。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单位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可对被告单位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杭州xx酒店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10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