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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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11月20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浙江xx服装有限公司支付绍兴xx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8.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被告人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于同年12月11日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期是同月21日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詹某某代表xx公司与xx贸易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月22日,法院扣划xx公司账户上的40万元并由xx贸易公司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同月23日,被告人詹某某与妻子秦某离婚(2011年5月26日登记结婚),离婚协议中将3套房屋及1辆汽车均归于秦某,其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蓝水岸小区银沙苑10幢2单元601室系秦某婚前登记所有,其余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众安理想湾11幢1单元2804室、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人民大道西众恒华府40号楼3单元202(该房产已于2018年7月5日转移过户给案外人)、浙A×××××宝马牌汽车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所有。期间被告人詹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入人民币43万余元、美金4万余元,xx公司银行账户收入人民币61万余元。被告人詹某某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未向人民法院报告离婚和财产分割情况及公司和个人的账户流水变动情况,在有能力支付xx贸易公司款项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同年4月10日,被告人詹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其后被告人詹某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同年7月4日,被告人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詹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低,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