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浙江xx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童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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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3年9月23日,浙江aa技术进口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单位浙江xx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被告人童某某为xx仓储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24日,我院对该案作出(2013)杭上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要求xx仓储公司赔偿aa公司仓储物损失人民币7094252.27元。xx仓储公司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xx仓储公司一直未履行,aa公司于2014年9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9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14年10月16日,在被告人童某某授意下,xx仓储公司函告业务单位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后更名为平安银行杭州分行),称因资金筹划管理需要,要求该银行将应当支付给xx仓储公司杭州银行账户的保管费及租金收入支付至关联公司浙江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12×××78)内,后该银行在2014年10月17日至2016年4月11日期间,先后向该工商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1407041.2元。xx仓储公司未将该笔款项用于执行法院判决,而是在未取得法院许可情况下陆续将钱款汇入其他关联公司账户用于其他运营活动,期间xx仓储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2015年3月19日我院因xx仓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执行程序终结。2015年12月20日张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我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aa公司申请对该案提级执行,并于同年6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同年7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xx仓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提出的对xx仓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童某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传唤到案。
辩护思路
被告单位浙江xx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主观上希望履行法院判决,但因xx仓储公司破产,名下住房因其他债务被司法拍卖,暂时无力履行,愿意日后转让享有的知识产权股份进行赔偿。辩护人提出: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xx仓储公司的关联公司账户汇款140余万元系公司行为且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童某某拒执是为了公司的重生,童某某对已生效判决内心有抵触,执行期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某,张某某已因拒执被司法拘留过;3、童某某系中国“金融仓储”创始人,曾为300多家中小微企业、40多家银行提供金融仓储服务,对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综上,童某某拒执的主观恶性不深,客观上无力履行,请求对童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浙江xx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童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