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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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自诉人潘某某与被告人韩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浙0106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韩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自诉人潘某某人民币2960000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经自诉人潘某某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韩某某发送了本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此后,被告人韩某某在其名下拥有一辆牌号为浙A×××××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一直拒绝履行民事判决判令的返还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对其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后,被告人韩某某直至2018年4月26日才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随后被执行拘留。被告人韩某某在被拘留期间,仍拒不告知前述车辆下落。
2018年5月18日,自诉人潘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的亲属委托他人将前述车辆交付本院执行。
辩护思路
被告人韩某某对自诉人指控其隐匿名下车辆,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对指控其在判决生效后存在高消费行为予以否认,提出自己在判决生效后并无出国等高消费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某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处于法院查封状态,除涉案车辆外并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韩某某积极配合法院处理涉案财产,主观上没有逃避执行的故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请求宣告被告人韩某某无罪。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