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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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蔡某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7)浙0109民初19914号的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某借款9万。2018年5月28日,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告人蔡某某发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被告人蔡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被告人蔡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蔡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浙0109民初79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某借款9.8万,2018年4月2日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告人蔡某某发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人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被告人蔡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被告人蔡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蔡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浙0109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30万以及利息。2017年8月28日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告人蔡某某发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人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文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划拨了被告人蔡某某的存款24万元,剩余还款义务一直未履行。后被告人蔡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7年7月11日、8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戚家池联丰社区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领取拆迁款2106300元。2019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向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申请领取其户522555.32元安置房购买预留款,并存入蔡春梅的账户,后该预留款部分被蔡春梅留下,部分被归还于尚未起诉被告人蔡某某的债权人,另有79002.46元被存入以蔡春梅的名义办理但实际归被告人蔡某某使用的银行卡中,后全部被被告人蔡某某支取使用,未履行上述判决还款义务。
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