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韩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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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3年3月至6月17日期间,被告人韩某甲租赁本区浦沿街道向南社区中兴和园茗馨苑5幢1单元1102室,从本市江干区四季青服装市场等地批发购进假冒“NIKE(耐克)”及“adidas(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商品后,通过注册名为“谁明浪子心零零七”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元余元。
2013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某甲租住的上述租房内将被告人韩某甲抓获,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NIKE”商标品牌的商品150件,假冒“adidas”商标品牌的商品16件,货值共计60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物品均为假冒“NIKE”、“adidas”商标品牌的商品。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乙、付某、刘某、陈某、袁某、施某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韩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韩某甲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韩某甲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韩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
三、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的赃物:假冒“NIKE”商标品牌的商品150件,假冒“adidas”商标品牌的商品16件,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