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交通肇事案江干法院判缓刑一年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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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注意前方动态与直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到底后颅脑损伤经抢救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经江干区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按照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计算,周某某应当赔偿100余万元,也即保险公司不足部分都应当有周某某个人承担,这也导致了本案调解的难度。

本案经六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某某共计赔偿120余万元(包括保险公司的62万元),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周某某由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本案总结:在处理此案中,周某某有望在检察院阶段作出不予起诉的结果(辩护人已经和承办检察院沟通,基本同意不予起诉),但基于多方原因,我方未能取得对方的谅解,这也是本案的一个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