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3
分享到:

案情概述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3时37分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杭州市江干区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地铁公司门口处时,因超速行驶,致车辆在转弯过程中与道路北侧的隔离花坛发生碰撞后翻覆,造成其本人和同乘人员刘某1、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刘某1因严重颅脑损伤、全身多部位多器官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29日死亡。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刘某1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用人民币241527.88元,并赔偿被害人刘某1家属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损失人民币52000元并取得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1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107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及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田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