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顾某某集资诈骗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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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顾某某以他人身份在杭州市下城区深蓝广场注册成立浙江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并招聘营销总姚某迪、行政主童某2玲、财务主陈某奥及相关业务员对外营业。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以转让虚构的其他公司及个人债权为由,以年化收益率12%-18%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宣传并吸收资金,随后将得来的资金转账至被告人顾某某个人的名下,所得资金除用于公司房租、员工工资外,均由被告人顾某某非法占有。2016年2月,xx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经统计,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顾某某以xx公司为平台非法集资人民币达895万余元,尚未归还的客户六十余人,造成客户损失人民币约813万元。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深蓝广场xx公司被民警抓获。
辩护思路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名没有异议,但其提出其所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司运营,且在发现公司存在资金缺口后,主动停止募集资金,并筹措资金赔偿客户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具有较高的退赃意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顾某某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顾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