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看守所律师会见股票期货平台代理商诈骗案的杨某某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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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犯罪嫌疑人家属在杨某某被抓后的第一时间就委托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来办理,并同时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由我团队成员来辩护。杨某某系公司副总,属于高层管理人员,未能予以取保,但下面的经理及以下人员我所律师已经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次来下城看守所没有其他重要事情,属于例行会见(我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原则上每月会见一次,本次会见系委托后第五次会见)。本案一月前已经进入下城检察院,且辩护人已经详细阅卷并向犯罪嫌疑人仔细核实证据,并向检察官发表了详尽的法律意见。此次会见主要是了解下最近公安、检察院是否有再次提审,是否案情由变化,同时,传递家属信息。

附:电信网络诈骗的规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