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徐某某、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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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初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程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西文南苑X幢X单元X室,操作两台自备的笔记本电脑,由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络QQ群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二人再将信息通过网络QQ群以每条信息五分至五角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获利数万元。
同年8月14日11时许,民警在杭州市下城区西文南苑X幢X单元X室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现场查获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电子物证检查内有公民个人信息100182条,现场查获被告人程某某使用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和U盘1个,经电子物证检查内有公民个人信息17415条。
另查明,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3万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对定性、事实均无异议,提出:1.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应对各自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2.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3.其一贯表现好,系初犯、偶犯,有积极退赃行为;4.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犯罪目的是为了赚钱,主观恶性较小,家中有幼儿需要抚养等,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对定性、事实均无异议,提出:1.被告人程某某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即查获的17415条公民个人信息承担刑事责任,上述信息均来源于被告人徐某某;2.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系坦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悔罪并全部退赃等,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提出对查获的被告人徐某某的电脑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与被告人程某某电脑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中重合部分应在犯罪数额中扣减,被告人徐某某的数额应为100182条加上17415条减去重合的319条的意见。经查,因被告人程某某的信息资源均来自被告人徐某某,二被告人对此均无异议,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中也予以认同,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三、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扣押的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3部、U盘1个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