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陈某某抢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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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郭某(已判决),在杭州市下城区星都嘉苑门口以谈事情为由强行将被害人徐某架上汽车带至凤起路××号店铺内。后被告人陈某某及郭某使用手铐铐住被害人徐某,强行拿走其手机,通过拘禁、脚踹、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其索要财物。当日22时许,由郭某按照与陈某某的事先共谋,下载并登录一款游戏软件,将被害人徐某支付宝及关联银行卡内的资金人民币30.5万元充值至该游戏平台。郭某随即将该游戏平台上的资金14万元提现至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内。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郭某逼迫被害人徐某写下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金额为40万元的欠条1张,并强行拿走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5.22万元。
当日,被害人徐某获得人身自由后,联系游戏平台人员要求退还由郭某等人充值至游戏平台的资金,游戏平台人员遂将剩余的16.5万元冻结,并要求郭某将已提现的14万元退还。次日2时42分许,郭某将已提现的钱款退还至被害人徐某支付宝账户内,游戏平台人员将剩余钱款亦退还给徐某。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郭某已因本案被判处刑罚,并判决将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的3.64万元发还被害人徐某、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辩护思路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没有强迫被害人上车,没有脚踹、殴打被害人,事后才知道郭某将被害人的钱转到游戏平台上,5万余元是被害人自己主动拿出来的。
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对郭某将被害人支付宝及关联银行卡内资金转出的行为无预谋或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不应当就该部分金额承担共同责任,其仅参与抢劫5万余元,系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本案暴力不明显、犯罪手段较轻,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并无预谋,且其系初犯、从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还有检举立功表现,主动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和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800元发还被害人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