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王某某抢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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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1.2018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会展路公积金中心东侧桥上,在被害人高某途经此处时,采用捂嘴、拳击等暴力手段,劫得高某的OPPO牌R9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39元),致使高某面部软组织创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2.同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与延安路路口,在被害人杨某途经此处时,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杨某的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97元),并以敲击被害人的头部的方式对其进行恐吓,后逃离现场。
当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诸暨市被民警抓获。民警对其人身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涉案手机2部、作案工具刀具3把及现金人民币1391.5元等物。上述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391.5元已作为赔偿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款。
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量刑方面提出:1.被告人王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