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王某抢夺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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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尾随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孙某2在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上行驶,至香积寺路125号附近,加速赶上,并伸出右手趁被害人孙某2不备试图拿取被害人上衣左下口袋内的手机,被被害人发觉后,仍然强行拿走手机并掉头转入白石路,被害人马上掉头追赶,但被被告人逃离。后被告人王某将上述被害人的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
同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2月11日,被害人的上述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33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孙某2。
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在路上骑行时意欲盗窃被害人手机,行窃时被害人并未发觉,系在其窃得手机后,掉头逃离时被对方察觉。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被告人在扒窃过程中因被事主察觉而转变为抢夺的案件,其暴力性不及一般的抢夺案件,结合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涉案财物已归还被害人的从轻情节,建议合议庭参考扒窃量刑,并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