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刘某某抢夺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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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上城区湖滨银泰E区一楼帝爵珠宝店内,以购买的名义要求店员从柜台拿出两枚钻戒(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345000元)试戴。随后,被告人刘某某趁店员不备之际,抢夺该两枚钻戒后逃跑。逃跑过程中,被告人撞上已锁的店门而被店员和保安拦住,并交出两枚钻戒。随后,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均异议。其辩护人指出: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尚未逃离珠宝店便被店员拦下并交出钻石,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