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张某某抢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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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8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上城区河坊街与江城交叉口处,趁无人之际,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欲将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此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457元)骑走,后被被害人杨某1当场发现并拉住质问。被告人张某某起初谎称与被害人杨某1相识,因被被害人拉住裤腰带无法逃离现场,便对被害人杨某1以掐脖子、殴打面部、脚踢等暴力方式抗拒抓捕,致使被害人杨某1右中指裂伤、左某组织挫伤。期间,被害人杨某1让附近群众报警。后被告人张某某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涉案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杨某1。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抢劫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构成抢劫罪,但系因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抗拒抓捕而构成抢劫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客观上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应属于抢劫未遂;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