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孙某某抢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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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7月26日3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萍水西街路口附近,以持刀相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邵某所背的黑色手提包一只,内有高跟鞋、衣裙、苹果充电器、化妆品等物。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该手提包丢弃于杭州市西湖区丰潭路高技街东南口益乐桥处河中。
同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北四区27幢楼下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害人邵某对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仅提出被告人孙某某是临时起意犯罪,系初犯和偶犯,主观恶性和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较轻,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