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罗某某抢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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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0年6月9日凌晨,伙同常某(已判决)等人,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黄家村一组25号网吧内,采用捂嘴、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王某的手机1只及现金人民币若干。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希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