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李某敲诈勒索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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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杭州市紫金公馆KTV坐台期间,陪被害人方某1喝酒、唱歌,后随方某1来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宾馆1126房间。次日0时许,李某与方某1在房间内发生完性关系后,即以报警被强奸相威胁,向方某1索要人民币100000元,方某1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李某转账共计人民币90500元。案发后,李某将赃款全部退还方某1,并取得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系被害人提出私了,被告人没有主动索财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是惧怕被家人知道此事,而非惧怕涉嫌强奸,故本案属于敲诈勒索未遂;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