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人团伙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涉嫌强迫卖淫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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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5月中旬至8月初,被告人陈某、舒某、陈某1、汤某、蒋某及蒋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先后分别在苏州、石家庄、温州、杭州组织、强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共计7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7年5月中旬至6月12日间,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蒋某及蒋某某、李某某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蒋某及蒋某某、李某某以找工作名义将杜某、刘某1、刘某2(均系未成年人)从贵州带至苏州被告人陈某处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陈某、舒某、陈某1、蒋某及蒋某某、李某某在明知杜某、刘某1、刘某2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某指令被告人陈某1给三人拍摄裸照,并由被告人陈某、舒某、陈某1通过微信及QQ等聊天工具招揽嫖客,被告人舒某主要进行日常管理,被告人蒋某及蒋某某、李某某主要实施看管并接送卖淫女,共组织卖淫活动2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卖淫收入由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支配。
(二)2017年6月12日至6月27日间,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汤某经事先商议,合伙组织杜某、刘某1、刘某2到石家庄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陈某、舒某、陈某1、汤某及李某某在明知杜某、刘某1、刘某2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汤某及其妻宋某(另案处理)通过陌陌等聊天工具招揽嫖客,被告人陈某、陈某1联系通知卖淫女,被告人舒某及李某某看管卖淫女,共组织卖淫活动2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卖淫收入主要由被告人汤某负责管理支配,其中被告人陈某分得人民币1.55万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汤某明知黄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介绍黄某到北京从事卖淫活动2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5万元。
(三)2017年6月27日至7月11日间,被告人陈某、舒某、陈某1及李某某结伙,将杜某、刘某1、刘某2带至温州从事卖淫活动。在温州市某旅馆内,杜某、刘某1、刘某2提出不愿意继续卖淫,被告人陈某以裸照上网等方式相威胁,被告人舒某、陈某1及李某某共同劝说,迫使三人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陈某、舒某、陈某1及李某某在明知杜某、刘某1、刘某2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某、舒某、陈某1负责通过微信及QQ等聊天工具招揽嫖客,被告人舒某及李某某负责看管,共组织、强迫卖淫1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卖淫收入由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支配。
(四)2017年7月12日至8月1日间,被告人陈某、舒某、陈某1及李某某等人结伙,将杜某、刘某1、刘某2从温州带至杭州继续强迫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陈某、舒某、陈某1及李某某在明知杜某、刘某1、刘某2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某、舒某、陈某1分别通过微信及QQ等聊天工具招揽嫖客,被告人舒某收取部分嫖资并与李某某负责看管接送,共组织、强迫卖淫2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卖淫收入主要由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支配。

辩护思路: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2017年7月25日之前,而量刑相对较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7月25日才实施,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的规定,且被告人陈某实施强迫卖淫行为情节较轻,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舒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舒某地位作用相对较小,到杭州才开始管理卖淫女和招揽嫖客,均受陈某指令,且被告人舒某无前科,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舒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1犯罪行为受陈某安排和制约,在共同犯罪中起从属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陈某1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能够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陈某1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汤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汤某并未实施招募、雇佣等手段纠集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也未直接管理卖淫女,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被告人汤某犯罪时间持续短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悔罪,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汤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蒋某未提起犯意,其行为均受陈某支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系初犯偶犯,能够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舒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1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汤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被告人蒋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