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李某组织卖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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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某(已判决)等人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园等地租住场所组织、安排郑某(另案处理)、孙某、赵某、周某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由杨某(已判决)至茗盛某负责记账、“代聊”即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嫖客及组织、安排卖淫女持工作手机至嫖客定好的酒店卖淫;被告人李某招聘文员、卖淫女并安排卖淫女卖淫,同时雇佣秦某(已判决)在孚信苑帮其招聘和“代聊”。所得嫖资部分由杨某通过郑某2代转至陈某,部分由周某等卖淫女代转至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和陈某等人通过组织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辩称其仅负责管理自己房间内的卖淫女,且未安排卖淫等事宜。
辩护思路:
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请求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成立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由被告人李某实施了主要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但相对于陈某,作用稍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