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严某组织卖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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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严某伙同郑某、王某、徐某、郎某、梁某、江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杭州市下城区挂牌“雁古电子”,组织近10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并对卖淫人员制定规章制度,收取押金、管理费,每次卖淫收取人民币550元或者600元的费用。
经查,2013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严某等人组织卖淫达2000余次。
辩护思路
组织卖淫的主观犯意系同案犯郑某提起。起诉书根据店内每日收入情况推算出2000余次的卖淫次数缺乏依据,该店内收入尚有烟、酒及其他消费收入,可能导致量刑过重;被告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系初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思路
起诉书依据店内收入情况推算出2000余次的卖淫次数缺乏依据,可能导致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结伙他人采用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