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许某组织卖淫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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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许某以牟利为目的于2015年12月起,将其实际经营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汗蒸浴场的7楼,提供给他人招募、管理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至2016年3月18日止,该场所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达600余次,被告人许某以598元的卖淫嫖娼单价按次数从中分成获利。
案发当日,现场查获卖淫女8名、嫖客6名,当日卖淫嫖娼活动为20余次。
2016年8月5日被告人许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许某未直接参与招募、管理、控制多名卖淫女,有自首情节,希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三名以上卖淫人员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自首、减轻处罚”等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