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赖某组织卖淫罪、陈某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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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2月11日至5月4日,被告人赖某作为老板,雇佣陈某在本市西湖区足浴店协助其组织卖淫人员李某、张某1等四人在足浴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牟利,非法获利人民币9204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赖某、陈某分别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91616元、100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赖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实施本案犯罪的时间短,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家庭生活困难负担重,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其文化程度低,仅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应认定为从犯,亦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希望法庭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赖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赖某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陈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赖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二被告人均宣告缓刑。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