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张某4强迫卖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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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4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4伙同陈某、詹某、张某3(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后,在浙江省东阳市以“包夜”为名将卖淫女被害人张某1骗至借来的车上,欲将被害人张某1带至杭州市余杭区为陈某等人卖淫赚钱。途中,被告人张某4主要负责开车,陈某、詹某、张某3夺得被害人的OPPO手机、殴打被害人张某1、持刀和言语威胁被害人张某1,阻止被害人哭闹及与外界联系。同日凌晨3时40分许,陈某与被害人张某1入住余杭区**酒店,被告人张某4与詹某、张某3入住另一家酒店。同日上午,詹某、张某3到**酒店陈某与被害人张某1所住的房间内,三人合伙逼迫被害人张某1将其的OPPO手机解锁,解锁后该手机被张某3占用。之后,被告人张某4与张某3一起到义乌还车,于当晚回到崇贤街道并入住**酒店。与此同时,陈某、詹某与被害人张某1入住该酒店其他房间。同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4与张某3离开杭州市余杭区,并前往外地,陈某、詹某带被害人张某某到桂某经营的足浴店内,欲让被害人在该足浴店内卖淫。同年4月18日晚,陈某带被害人张某1到崇贤街道寻找适合卖淫站街的地点。同年4月20日上午,公安机关到**酒店检查时,发现被害人张某1等人的登记入住身份信息与实际入住人员不符,并在了解情况过程中解救了被害人张某1。其间,被害人张某1一直被陈某、詹某等人看管,限制人身自由。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4在前往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辩护思路
(1)被告人张某4系从犯;(2)被告人张某4系自首;(3)被告人张某4系初犯、偶犯;综上,恳请对被告人张某4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4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