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崔某1、崔某2销售假药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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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崔某1、崔某2于2016年4月份开始,在本市江干区笕桥镇其开设的某药店横塘连锁店内,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至2017年2月15日该药店被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共计销售“V8”性保健产品130粒,销售金额人民币5200元。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该产品中检出西地那非;后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符合药品属性和特征,且未取得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系假药。
辩护思路
被告人崔某1、崔某2及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崔某1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某1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被告人崔某2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某2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崔某1、崔某2及各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1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崔某2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禁止被告人崔某1、崔某2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崔某1、崔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