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郭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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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半山路158号杭钢生活区集体宿舍3幢底层开设无名性保健品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坚硬王”等性保健品在店内销售。
2016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以人民币270元的价格向黄某销售了1盒(10粒)“坚硬王”、1瓶(10粒)“黑玛卡”。后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联合对该店进行检查,在店内查获50粒“坚硬王”、48粒“皇帝金丹”、23粒“肾宝片”、59粒“黑玛卡”、1盒房中宝、1盒O.W.T。经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坚硬王”、“皇帝金丹”按假药论处。经抽样检测,“皇帝金丹”、“坚硬王”、“肾宝片”、“黑玛卡”中均检出了西地那非成分。
同日,被告人郭某某在上述性保健品店被抓获归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郭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虽然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销售时间不长、销售量不大,未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肾宝片”、“坚硬王”、“皇帝金丹”、“黑玛卡”、“O.W.T”、“房中宝”及非法所得27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