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林某犯销售假药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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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3月始,被告人林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某街道某村开设成人性保健品店,并销售“老中医补肾丸”等假药,销售金额约人民币1000元。2017年6月20日下午,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与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在该店内查获用于销售的“老中医补肾丸”、“艾某”、“植物伟哥”、“虫草强肾王”、“特硬延时王”、“每粒坚”等性药共计138粒。经鉴定,该138粒药品均为假药。
辩护思路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林某系初犯,有犯罪未遂、坦白等情节,且被告人林某多年前曾有精神方面疾病,请求对林某判处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二、被告人林某违法所得款1000元予以追缴。
三、禁止被告人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