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曹某2、石某2寻衅滋事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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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6月29日凌晨,陈某、范某等人在余杭区新城社区**酒馆内饮酒消费,该酒馆的老板被告人曹某2饮酒后与陈某因敬酒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曹某2伙同被告人石某2及程某2、舒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陈某拳打脚踢,被害人范某上前拉劝时亦被殴打,后在被告人曹某2的授意下,被告人石某2等人将被害人陈某拖至**酒馆门口并继续对其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陈某受伤。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因外伤致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右顶部硬膜下血肿,颅内积水,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综上,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某2、石某2等人的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曹某2、石某2等人获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
辩护思路
曹某2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的多份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恳请法庭审慎考虑全案的证据,对被告人曹某2具体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清晰的定位;(2)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3)被告人曹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恳请对被告人曹某2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石某2的辩护人同意辩护人曹某2的辩护人前述(2)的意见,并提出,(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曹某2亲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被告人曹某2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综上,恳请对被告人曹某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石某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石某2系从犯,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3)被告人石某2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4)被告人石某2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综上,恳请对被告人石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或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二、被告人石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